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网络安全、运行稳定、使用方便,推进中心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心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全体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包括实习、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内部局域网(简称内网)系中心内部为医疗活动、信息交流而建的局域网;外部局域网(简称外网)为中心网络同互联网连接信息流通的网络。
第四条 接入外网电脑范围:行政办公区、上传直报业务数据科室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中心网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行政办公室是本中心网络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行政、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网络使用管理工作。党支部、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内网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使用内网的电脑必须由网络管理员设置终端电脑参数、安装相应程序。未经行政办公室同意,不准将任何自有(私有)电脑通过科室内的网络端口接入中心网络系统。
第七条 各科室的内网终端电脑不准私自安装外来软件。不准私自修改设置好的电脑配置参数。
第八条 系统操作员只准根据所属科室和使用权限操作应用程序。未经允许不准使用他人账户操作。
第九条 系统操作员不准通过内部网络窃取、篡改、删除业务数据;不准修改、破坏网络设备参数以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第十条 系统操作员不准通过合法操作权限汇总业务数据外传泄露。
第十一条 各科室网络终端电脑要做好清洁保养维护工作,必须适时关机以延长电脑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为保证业务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准私自更换电脑配件,不准将终端电脑移作他用。终端电脑不得私自安装外接设备,如确为工作需要安装,须经中心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第十三条 科室操作人员有权力和责任拒绝外来人员使用本科室内的网络设备。
第三章 外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使用外网,须先向质控部申请,质控部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交由中心办公室备案,中心办公室备案后将科室用网申请报中心分管信息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网络管理员根据审批意见开通外网功能。外网开通后,上网时只能访问和业务相关的网址,不得在网上下载影视剧、无关软件、炒股、购物、玩游戏。
第十五条 不得利用中心上网的电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自然成为本科室网络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有权力和义务督促科室工作人员遵守本办法。
第十七条 科室负责人必须督促做好本科室所属计算机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以保证本科室电脑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均不得私自删除、修改、升级计算机内所安装的任何软件,以确保整体网络运行的安全。同时未经网络管理员允许,禁止安装各类软件,特别严禁安装各类单机版或网络版游戏软件。
第十九条 对尚未公开的有关报表、数据内容,未经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部门审核,不得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业务数据传送要由专人负责操作。
第二十条 凡存贮科研实验数据和保密文档的电脑不准上网,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科室负责人督办。
第二十一条 科室负责人要负责做好本科室对系统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工作。各科室的用户对自己在使用中心网络进行上网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如果网络管理员监控程序发现其传输的信息属于上述条例所禁止款项内容之一的,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向中心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网络管理员保存有关记录以备查。
第二十三条 中心支部委员会成员、质控部和网络管理员,有权对各科室上网电脑内的文件随时检查,各科室必须协同配合,不准阻碍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科主任(护士长)监督科室人员遵守本办法,并依据本条款有权提出奖惩建议报告报送中心办公室。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举报损坏电脑、网络设备系统和窃取、篡改、删除业务数据行为者奖励 100~200 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心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者送公安机关处理,举报者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各项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50~100 元罚款、直至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除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发现科室网络电脑私自安装外接设备,网络管理员有权关闭此设备使用、直至没收此设备。如科室人员私自安装外接设备造成影响网络运行的将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扣罚相应职务津贴。
第二十九条 阻碍网络管理员对电脑进行检查者将给予50~100元罚款,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人为因素造成电脑、网络设备损坏者将承担设备修理费、软件安装、调试费,情节严重者按中心纪律规定追加处罚。如造成中心网络运行困难甚至瘫痪的,将视网络瘫痪程度和范围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除名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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